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2号 原告:陈仙夫,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开心果五金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掘涌路10号首层之六,经营者苏伟亮。
被告:莆田市轩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阳村东阳自然村249号。
法定代表人:林双双。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陈仙夫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开心果五金厂、莆田市轩旗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陈仙夫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仙夫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仙夫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陈仙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