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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福建省安溪隆安居茶叶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3777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福建省安溪隆安居茶叶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福建省安溪隆安居茶叶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77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隆安居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艺渊。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建省安溪隆安居茶叶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安溪隆安居茶叶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福建省安溪隆安居茶叶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安溪隆安居茶叶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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