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76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A&A大厦)。
诉讼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向荣,男,1991年7月12日,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丝可公司)因与被告曹向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美丝可公司变更起诉状中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曹向荣赔偿美丝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现美丝可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丝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