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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书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975号
案件名称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书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陈书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初1975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A&A大厦)。

诉讼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书平,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丝可公司)诉被告陈书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丝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丝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书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63022××××.3专利权的产品;

2.陈书平赔偿美丝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3.淘宝公司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4.本案诉讼费由陈书平负担。

证据交换期间,美丝可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陈书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63022××××.3专利的产品;

并自愿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美丝可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护肤按摩仪”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63022××××.3,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月18日,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美丝可公司通过互联网调查发现,陈书平在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开设会员ID为“落叶归何处666”店铺内销售、许诺销售由陈书平自行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且销售量大,库存数量多,如持续放任会使美丝可公司专利产品销路继续受阻,专利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美丝可公司将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陈书平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6月3日,美丝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护肤按摩仪”的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1月18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22××××.3,该专利现在有效期内。

简要说明载明,该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形状与图案的结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主视图。

2018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未发现案涉专利存在不符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婷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8352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8月29日,知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婷与公证人员一同前往卫浴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大厦一楼丰巢快递柜,自提运单号为7871386608的德邦快递一件。

在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下,董婷将上述快递带回该公证处进行拆封、查验和拍照,之后由公证人员对上述快递物品进行了封装和拍照。

同日,董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入淘宝网(×××.com),登录淘宝账户“唯有你456”,点击查询订单编号为594242304737585158的订单详情、物流信息、交易快照并确认收货,显示“交易成功”。

点击查询店铺信息,显示掌柜为“落叶归何处666”。

点击“肌肤熨斗美容仪小熨斗家用美容仪脸部导入仪提拉紧致祛皱V脸神器”,页面显示商品单价为268元,累计评论6,交易成功1,库存985件。

庭审中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实物,经比对,美丝可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主视图、左视图及立体图与案涉专利的构成相同,其区别在于仰视图,被诉侵权产品的手柄有2个橡胶圈,而案涉专利的仅有1个橡胶圈,二者的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二者构成相似。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63022××××.3的“护肤按摩仪”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效,法律状态稳定,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美丝可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护肤按摩仪,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当庭拆封(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8352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经庭审比对,美丝可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

关于销售及许诺销售,因本案公证实物系美丝可公司向陈书平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而取得并进行了公证保全,且陈书平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具有做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陈书平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美丝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或陈书平的侵权获利,或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金额,且要求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种类、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范围、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书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63022××××.3的“护肤按摩仪”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陈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5元,由被告陈书平负担315元。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陈书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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