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734号原告:杭宗梁,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桂明,总经理。
原告杭宗梁与被告济南海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杭宗梁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宗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宗梁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杭宗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