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020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牟村村。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乙月,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三水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河曲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冯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曦,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三水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