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152号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何钰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黄务洋村天鸿创业园11幢2楼A06区7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何钰清。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天台何钰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