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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437号
案件名称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37号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城关桃源北路656号。

法定代表人:储吉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民益路26号第19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东昌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胡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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