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7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百洁华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方元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永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永涛,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百洁华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