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施庄镇红光超市,住所地阜宁县施庄镇华茂大街、香港路路口。
经营者:施红光。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施庄镇红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