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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平乡县万润儿童玩具厂、平乡县金星三轮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485号
案件名称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平乡县万润儿童玩具厂、平乡县金星三轮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平乡县万润儿童玩具厂;平乡县金星三轮车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85号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下洋岙村。

法定代表人:夏顺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万润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经营者:卫现民,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平乡县金星三轮车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经营者:张怀臣,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大张村。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万润儿童玩具厂、平乡县金星三轮车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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