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4民初9236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兴旭百货店,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劼人路143号附4号。
经营者:陈花,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锦江区兴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江区兴旭百货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判令被告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6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柒牌”始创于1979年,是一家以服饰研究、设计和制造为主,集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
“柒牌”是原告的自主男装品牌,柒牌系列产品先后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度免检产品”、“中国闻名商标”、“中国服装十佳过硬品牌”、“福建省有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中国奥委会第十三届亚运会体育代表团唯一指定专用的出国西服”、“中国体育唯一指定专用出国礼服”、“2008年北京奥运会升旗手礼服”等殊荣。
2001年以来连续16年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名列全国服装行业前十强。
原告是第12212099、1509243、1283610、18053881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且至今均合法有效。
其中,第1509243、1283610号为驰名商标。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taobao.com开设网点(淘宝掌柜ID:浪漫的鱼公主馆),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查明认定事实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212099号“”,第18053881号“”,第1509243号“”,第1283610号“”商标专用权。
第122120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为第25类:服装;
帽子;
皮带(服饰用)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止,该商标于2017年10月27日受让至原告柒牌公司。
第1805388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为第25类:服装;
套服;
裤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20日止,该商标于2017年10月27日受让至原告柒牌公司。
第150924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为第25类:裤子;
服装;
T恤衫、羽绒服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止,该商标于2002年6月13日变更注册人为原告柒牌公司,后该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
第12836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为第25类:寸衫、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止,该商标于2002年6月13日变更注册人为原告柒牌公司,后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再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3日 2006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柒(SEVEN)牌男西服套装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09年9月。
2010年1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0)第02096号争议裁定书中确认1283610号图形商标和第1509243号图形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为《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指的驰名商标。
2017年6月22日,原告柒牌公司被世界品牌试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测为“2017年(第十四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品牌价值评估为425.72亿元人民币,有效期至2018年6月21日。
2018年6月20日,原告柒牌公司被世界品牌试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测为“2018年(第十五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品牌价值评估为510.86亿元人民币,位列第82名。
2019年6月24日,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立向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6月25日,谢立在公证员焦某,公证员助理杨力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入“www.taobao.com”网站,搜索“浪漫的鱼公主馆”并进入名称为“浪漫的鱼公主馆”店铺。
上述店铺页面显示品牌为seven7/柒牌的商品共44件,44件商品展示图左上部均标注“柒牌”标志,44件商品名称均含有“柒牌正品”或“柒牌”字样,商品售价自168元至1280元不等,已售件数为0件至24件不等,商品评价0至12条不等,部分商品展示图下部载明“正版仅此一家”“打击低价仿版专柜同步发售”字样。
谢立在上述店铺购买“柒牌正品2019新款中青年桑蚕丝短袖t恤男士V领大码时尚冰丝Polo衫”1件,网页平台显示该商品库存1774件,价格1280元,淘宝价168元;
购买“柒牌桑蚕丝短袖t恤男潮流夏季真丝桑蚕丝半袖体恤衫男式冰丝T恤”1件,网页平台显示该商品库存1183件,价格1280元,淘宝价248元;
购买“柒牌男装2019年夏新款高档商务休闲条纹桑蚕丝短袖T恤”1件,网页平台显示该商品库存1176件,价格1280元,淘宝价198元,3件商品货款总价614元,店铺优惠20元,实际支付594元。
2019年7月1日,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岚在公证员焦某,公证员助理杨力的监督下,将收到的上述购买物品的中通快递(单号为75157911514101)包裹打开,对物品进行了确认,并对该快递内的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公证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
2019年7月10日,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9)西莲证民字第6077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2100元。
庭审中,当庭拆开公证封存物,内有T恤三件,在衣服的领口标签上标上印有“”,衣服的水洗标上印有“品牌:柒牌”;
一个吊牌上印有“柒”“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www.qipai.com”“品牌:柒牌”,一个吊牌上印有“柒”“www.qipai.com”,吊牌的塑料扣上印有“柒”;
塑料包装袋上印有“柒”“”“柒牌男装”。
纸质包装袋正反面左上角上印有“柒”,两侧面印有“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字样。
被告为“浪漫的鱼公主馆”淘宝店铺经营者,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箱包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工商信息,第1509243号、第12212099号、第1283610号、第18053881号商标注册证书、荣誉证书、争议裁定书、(2019)西莲证民字第6077号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在案为证。
关于原告提交的判决书复印件、网络报道打印件、天猫官方店铺页面打印件均非原件,在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实的情况下,本院不将其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原告系第12212099、1509243、1283610、1805388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上述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9)西莲证民字第6077号公证书详细记载了原告代理人浏览“浪漫的鱼公主馆”淘宝店铺以及在该店铺购买、签收被诉侵权商品的过程,本院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关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案涉商品领标及水洗标、吊牌、外包装,以及案涉店铺网页显示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展示图等显著位置分别标注的“柒牌”“”“柒”“”“seven7”等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
案涉商品为T恤,与案涉诉争第1509243号、第12212099号、第1283610号、第1805388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相同。
经比对,“柒牌”标识与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应认定构成相同;
“柒牌男装”标识中主要识别部分“柒牌”与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与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柒”标志中主要识别部分“”与第18053881号注册商标相同,主要识别部分“柒”与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的文字相同,该标识与第18053881号及1221209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图形标识与第1509243号图形商标基本无差别,应认定构成相同;
“seven7”标识与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商标相似。
前述相同标识与近似标识混合使用在涉案商品、包装、网页展示等处,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来源,故本院认定被告在案涉网店销售商品属于假冒案涉商标的侵权商品,被告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在商品展示网页及商品外包装等显著位置标注侵权标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关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的规定,原告的“柒牌”被世界品牌试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测为“2017年(第十四届)及2018年(第十五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其生产的西服套装曾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相关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柒牌”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和品牌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商品链接及商品展示图上使用“柒牌”字样,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生产的产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进而不正当获取原告的竞争机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应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在淘宝店铺网页、商品外包装停止使用“柒牌”“”“柒”“”“seven7”字样及图形的行为。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系案涉商品的生产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商品确实存在库存以及被告有许诺销售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停止生产、许诺销售案涉商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锦江区兴旭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2212099号、18053881号、1509243号、12836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锦江区兴旭百货店立即在淘宝店铺网页、商品外包装停止使用“柒牌”“”“柒”“”“seven7”字样及图形的行为;
三、被告锦江区兴旭百货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锦江区兴旭百货店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