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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乳滋牛奶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11384号
案件名称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乳滋牛奶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乳滋牛奶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1384号 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93989040),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立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乳滋牛奶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CTDBD1F),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强里村商业街535号。

经营者:彭庆祥,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劼,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乳滋牛奶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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