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15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石店,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石桥办事处南石村(裕民路与西六路交叉口50米北侧)。
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石店、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石店、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