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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后来、孙荣建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刑终62号
案件名称乔后来、孙荣建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乔后来;孙荣建;常正良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3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后来,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人乔后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怀远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荣建,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人孙荣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怀远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常正良,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怀远县,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人常正良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怀远县看守所。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荣建、乔后来、常正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皖030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乔后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后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乔后来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后来撤回上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王国强审判员 唐红旭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尚春丽书记员刘雨浓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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