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00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92945。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振科通讯配件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田心村35栋一楼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F。
经营者:李欢如,男,汉族,1983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振科通讯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