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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张巧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6997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张巧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张巧宾;齐齐哈尔农垦稻香源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699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迪意,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淞,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红旗大道南段295、299号。

经营者:张巧宾。

被告:张巧宾,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齐齐哈尔农垦稻香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大山种羊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明辉,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张巧宾、齐齐哈尔农垦稻香源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州米厂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张巧宾、齐齐哈尔农垦稻香源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7元,减半收取计2631.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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