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699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迪意,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淞,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红旗大道南段295、299号。
经营者:张巧宾。
被告:张巧宾,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齐齐哈尔农垦稻香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大山种羊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明辉,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张巧宾、齐齐哈尔农垦稻香源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州米厂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都区老国朋友副食超市、张巧宾、齐齐哈尔农垦稻香源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7元,减半收取计2631.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