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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陈艳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81民初839号
案件名称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陈艳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陈艳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839号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40484770。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普雷特(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泉,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艳琴,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陈艳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商标注册号:第18970038号),被告二立即删除涉案网店页面中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信息;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后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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