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行初5号 原告: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括苍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森,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 法定代表人:邱华萍,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微余,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康路科技创新大楼知识产权大港湾)306。
法定代表人:陈先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本院在审理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温知法处字(2020)2号《专利纠纷处理书》一案中,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