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2799号原告:上海雷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施冬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玲,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梦霞,女,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雷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梦霞、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雷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海雷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姜梦霞达成和解并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雷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雷布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汤列城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