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现代农业园区-天池葡萄酒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桂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口公园店,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80号二层。
负责人:辛红。
原审被告: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存贤,董事长。
上诉人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口公园店、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