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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新龙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0民初23578号
案件名称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新龙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新龙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23578号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钟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新龙建材店,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叶清,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锦溪镇岭上村XXX号。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新龙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高家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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