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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03刑初37号
案件名称朱正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正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3刑初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正华,男,汉族,小学文化,重庆正华电器经营部负责人,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居住地重庆市南岸区。

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捉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9〕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正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正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正华在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开设重庆正华电器经营部,长期销售家用电器。

2017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正华为获取非法利益,从林云(已判决)处先后四次购进300余台带有“美的”、“Midea”等商标标识的电热水器,支付货款共计251540元,随后每台加价10元销售给罗义奎(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54000余元。

经鉴定,被告人朱正华销售给罗某某等人的电热水器均系假冒“美的”、“Midea”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被告人朱正华于2019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朱正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并主动缴纳50000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正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无前科情况说明、购货清单、销售单、授权委托书、投诉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转让协议、商标使用授权书、证明、公证书、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鉴定报告,证人林云、罗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正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正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2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被告人朱正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并预缴罚金50000元,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被告人朱正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正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朱正华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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