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714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飞,男,199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