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7执37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竹县竹阳镇大智电子商务经营部,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洞天小区2-3号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4MA666KGA4G。
经营者:何帮军。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竹县竹阳镇大智电子商务经营部、何帮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川17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
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为利于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指定由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