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2号原告:王绍坚,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玲珍五金加工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
经营者:位元芝,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王绍坚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玲珍五金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纠纷一案,原告王绍坚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审查,原告王绍坚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绍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