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4379号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尧,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修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樊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修洲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