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8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继芳,女,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阴草冲。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继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跳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吴继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