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1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秩喆,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桂,女,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民小组。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池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