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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松良与中山市古镇奇锐照明电器经营部、宁波科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90号
案件名称朱松良与中山市古镇奇锐照明电器经营部、宁波科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松良;中山市古镇奇锐照明电器经营部;宁波科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90号原告:朱松良,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奇锐照明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卡。

经营者:龙凤,女,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方玉,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科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鲁美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朱松良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奇锐照明电器经营部、宁波科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松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奇锐照明电器经营部、宁波科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松良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松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松良负担。

原告朱松良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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