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79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兴时代建材经营部。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牧厨卫公司)诉被告北京万兴时代建材经营部(简称万兴时代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万兴时代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万兴时代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