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峄城区通檀便利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檀翠御都小区承河路沿街商铺。
经营者:闫龙,男,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峄城区通檀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