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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73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7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至县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工业路中段东方年华小区1号楼20104-20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至县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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