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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4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利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号。

负责人:孙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中,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人,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22号1幢1楼30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冉安东(JeanAnthoine)。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中,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人,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8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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