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446号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1F。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李氏众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科技楼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K。
法定代表人:李闯。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李氏众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57××××.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