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7984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五常大仓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卫国乡卫国村粮库屯。
法定代表人:迟福洪。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小区第一粮店(邮局东侧)(双榆树东里15号)2层201-223、3层301-323、四层401-423。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科学城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萌。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黑龙江省五常大仓米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科学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