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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民初33726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张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3726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身份证号码420************545。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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