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3726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身份证号码420************545。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