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14号原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蕙,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征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海波。
被告:广州盈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国濠。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
原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征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盈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明确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