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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波与广州市正嘢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248号
案件名称曹晓波与广州市正嘢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晓波;广州市正嘢玻璃有限公司;江西高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高臻玻璃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48号原告:曹晓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正嘢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郑宇雄。

被告:江西高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刚。

被告:广州高臻玻璃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魏承桥。

原告曹晓波与被告广州市正嘢玻璃有限公司、被告江西高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高臻玻璃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曹晓波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广州市正嘢玻璃有限公司、江西高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高臻玻璃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曹晓波撤回对广州市正嘢玻璃有限公司、江西高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高臻玻璃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晓波负担。

曹晓波已预缴1300元,本院退回1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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