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240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泽,男,汉族,1989年11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根河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玉良,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玉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