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83号之一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阳光100小区F21-205。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被告:临沂市东帝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澳龙国际物流城B1区5-4号楼B1-519。
法定代表人:杨宝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临沂市东帝兴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