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616号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楼26层1单元3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9856422H。
法定代表人:鲍才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蓓,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尹宇祥蛋糕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7号得意世界B区一楼1-1-2号商铺。
经营者:尹寿高。
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尹宇祥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