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632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2460114T。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蒋涛机电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9号石桥铺机电市场A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XTNKW6W。
经营者:蒋斌,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凯群空压机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
经营者:管永华,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蒋涛机电设备经营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凯群空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2019年11月20日,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