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知民初1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平,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