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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尚奔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煌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488号
案件名称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尚奔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煌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煌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尚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488号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B座613室。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尚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大江盛世2期10栋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陈贝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煌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大江盛世A区3号楼107号店。

法定代表人:林双兴,总经理。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尚奔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煌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3月20日以其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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