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26号 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经济开发区古农银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龙,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智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下堡路168号台商总部大厦第19层10A单元。
法定代表人:叶志勇。
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智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