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胶州市东阳超市,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经营者:姜绍纯,女,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东阳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绍纯主动缴纳案款10,6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5元,现案款已发放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案款及逾期利息,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