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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宋三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品彦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569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宋三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品彦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宋三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品彦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5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宋三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国际商业大厦东座19楼19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L。

法定代表人:宋三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树刚,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品彦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厦1栋13B-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6。

法定代表人:杨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欣,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宋三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三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品彦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彦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5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品彦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宋三英公司立即停止诋毁其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宋三英公司删除其网站"www.songsanying.com、www.98ssy.co”首页“新闻资讯”栏目上刊登的《公示深圳品彦设计公司恶意攻击贬低同行之行为》、《公示深圳品彦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恶意诋毁攻击我公司行为》、《宋三英设计对某品彦设计公司发表刻意误导读者行的公告》、《宋三英娱乐设计回复深圳品彦KTV设计公司委托律师函》及“www.songsanying.com、www.98ssy.co”网站中所有有关品彦公司的不正当刊登;2、判令宋三英公司、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品彦”商标专用权;3、判令宋三英公司、百度公司利用“品彦”作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推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4、判令宋三英公司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报纸广告版、及其运营的网站(××、www.98ssy.com)、广东装饰行业协会官网(××)、深圳室内设计师协会官网(××)、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上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品彦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5、判令宋三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6、判令由宋三英公司、百度公司承担案件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人民币5849元、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共计45849元;7、判令宋三英公司、百度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以上合计人民币745849元。

原审判决:一、宋三英公司应停止诋毁品彦公司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www,songsanying.com网站中发布的《公示深圳品彦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无耻攻击我公司行为》、《公示深圳品彦设计公司恶意攻击贬低同行之行为》的文章内容。

二、宋三英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品彦公司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方式为在www,songsanying.com网站中发表对品彦公司的道歉声明(发表的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许可,发表道歉声明的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天)。

三、宋三英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品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

四、驳回品彦公司对宋三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品彦室公司对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9元,由品彦公司负担人民币11033元,宋三英公司负担人民币226元,上述费用品彦公司已预付,宋三英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人民币226元迳付品彦公司。

上诉人宋三英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第1、第2项,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品彦公司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答辩理由详见答辩状。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涉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为:1、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2、行为人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3、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相对人商誉的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本案上诉人与品彦公司为同业经营者,双方具有商业竞争关系。

上诉人在其网站发布《公示深圳品彦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无耻攻击我公司行为》、《公示深圳品彦设计公司恶意攻击贬低同行之行为》的文章,文中包含诸如“2017年山西的客户去你公司谈判,他们也是听你们说安徒生KTV做的如何好,你们又不带他们去参观,客户只好自己去,看完安徒生KTV后给你们的评语是‘天马行空,”,“你们网站展示该项目现场照片真的很漂亮,但为什么一年前就有数批客户要去参观现场你们却推脱说汽车开出去了或没有司机等理由不带客人去参观,任何客户去看了都会汗颜”等陈述,但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上述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上诉人在其网站上发布上述文章,其行为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品彦公司商誉的损害,故上诉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诋毁。

上诉人主张双方之前存在纠纷,涉诉文章是依据微信聊天记录所做的解释,因没控制好情绪,存在一些过激的言语,但不足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

上诉人的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足以支撑其上诉主张,亦不能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故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宋三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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