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贵客隆食品经营部。
经营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陈家营社区中段陈家社区客堂3-4商铺。
经营者:成奎,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贵客隆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贵客隆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的(2018)云01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诺曼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贵客隆经营部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诺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