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26942号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359、365号2305-2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从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男,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大同市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小南街鼓楼市场电器城。
法定代表人:成现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龙门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小南街鼓楼市场电器城1层A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晋东,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被告大同市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达公司)、被告山西龙门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李萍,被告搜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被告浩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被告龙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晋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浩达公司、龙门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开发和管理的“悦城??金茂园”房地产项目名称中使用“金茂”文字,并清除相关地产项目实地和各类宣传中使用的“金茂”文字;
2.搜狐公司立即停止对浩达公司、龙门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报道宣传,并清除其搜狐焦点网(focus.cn)上与涉案行为相关的全部网页内容;
3.浩达公司、龙门公司立即停止在安居客网(anjuke.com)、0352房网(0352fang.com)、乐居网(leju.com)对其侵权行为进行宣传,并清除前述网站中与其侵权行为相关的全部内容;
4.浩达公司、龙门公司连带赔偿金茂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81226元(包括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1226元);5.浩达公司、龙门公司在搜狐焦点网、安居客网、0352房网、乐居网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为金茂公司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金茂公司的关联公司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在第37类建筑等项上获准注册第1499793号“金茂JINMAO”商标,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等项上获准注册第1507872号“金茂JINMAO”商标,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等项上、第37类建筑等项上获准注册第4886500号、第4886519号“金茂”(手写体)商标(上述四个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
其中第1507872号“金茂JINMAO”商标于2010年1月15日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商标局核准,金茂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通过受让成为前述金茂商标的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金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在商品住宅、商业地产、酒店等项目中大量使用涉案商标。
经过长期使用和维护,涉案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商业价值。
金茂公司发现,浩达公司和龙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的地产项目“悦城??金茂园”(以下简称涉案地产项目)上,使用含有“金茂”文字的项目名称,并在售楼处、工地围挡、交通图等多处突出使用“金茂”文字。
同时,浩达公司和龙门公司通过搜狐焦点网、安居客网、0352房网、乐居网对涉案地产项目进行宣传。
浩达公司和龙门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金茂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给金茂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搜狐公司辩称,搜狐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已经删除了涉案网页内容,不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浩达公司辩称,涉案地产项目并非由浩达公司开发,其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不同意金茂公司的诉讼请求。
龙门公司辩称,1.“悦城??金茂园”为涉案地产项目名称,并非用于区分服务来源,其主要作用是用于说明建筑物的名称及其所处位置,非商标性使用。
2.该名称经过大同地名委员会书面审批同意,有相应的行政许可。
3.商品房作为大宗商品,购房者在购房时较谨慎,不会仅看楼盘名称即对开发商信息产生混淆从而导致误认或误购,即便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也不足以造成购房者的误认,故涉案地产项目名称“悦城??金茂园”不会造成混淆。
4.关于赔偿损失,因龙门公司没有侵权事实,故金茂公司无权主张相应的赔偿及合理开支。
综上,龙门公司不同意金茂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一、关于涉案商标及权利人2001年1月14日,中国金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07872号“金茂JINMAO”(见附件图1)商标专用权。
该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6类,包括经纪、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1年1月13日止。
经2006年12月6日、2009年4月9日两次变更,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
2000年12月28日,中国金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499793号“金茂JINMAO”(见附件图2)商标专用权。
该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7类,包括建筑信息、建筑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0年12月27日止。
经2006年12月6日、2009年4月9日两次变更,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
2009年5月14日,中国金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886500号“金茂”(见附件图3)商标专用权。
该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6类,包括经纪、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5月13日止。
2009年4月9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3日。
2009年5月14日,中国金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886519号“金茂”(见附件图4)商标专用权。
该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7类,包括建筑信息、建筑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5月13日止。
2009年4月9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3日。
2014年10月27日,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受让上述涉案商标。
2015年1月7日,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商标维权权利确认函》载明:就2014年10月27日前已经发生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独占被许可人的身份,以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行政查处、提起民事诉讼等),由此获取的维权收益归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所有。
2016年3月16日,方兴地产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4日,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更名为金茂公司。
搜狐公司、浩达公司、龙门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
二、关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2010年1月15日,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10]第144号《关于认定“金茂”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中国金茂(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金茂”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2008年、2010-2012年、2014年-2017年,“金茂”品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测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并且品牌价值评估逐年上升,2017年的品牌价值评估为186.58亿元。
金茂公司提交的企业简介、项目名录显示:金茂公司的核心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发有众多以“金茂”命名的商业、住宅项目,包括上海金茂大厦、上海金茂时尚生活中心、丽江金茂时尚生活中心、长沙梅溪湖金茂广场、南京玄武湖金茂广场、南京金茂汇、北京广渠金茂府、北京望京金茂府、苏州姑苏金茂府、宁波南塘金茂府、长沙梅溪湖金茂府、上海大宁金茂府等。
其中北京广渠金茂府地产项目获2011-2012(第九届)地产年度风云榜“年度热销楼盘”、搜狐“最具购买价值项目奖”、2015新浪乐居年度悦享华居典范奖以及“2012中美房地产高峰论坛观摩项目”,并被国际房地产促进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等单位评选为“中国品质创新示范楼盘”;
姑苏金茂府一期地产项目获2014年精瑞科学技术奖“最佳人居住区范例”;
北京望京金茂府地产项目获2015新浪乐居年度悦享华居典范奖;
上海大宁金茂府地产项目获“2015-2016中国TOP100价值楼盘”、2015华东地区高端住宅销售金额冠军、搜房网2015年“中国品质物业科技金奖”、久诺第10届金盘奖“预售楼盘类年度媒体推荐奖”“预售楼盘类年度网络人气奖”等。
龙门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涉案商标、“金茂”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浩达公司、搜狐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
三、关于被诉行为(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84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7842号公证书)载明:在360浏览器地址栏访问搜狐焦点网,在页面上方的城市选择“大同站”,在搜索栏中输入“金茂园”进入涉案地产项目(金茂园别名:悦城??金茂园)的宣传介绍页面,含有“楼盘首页”“详细信息”“户型”“楼盘相册”等栏目。
“详细信息”显示开发商:大同浩达地产;
楼盘地址:大同市魏都大道与开源街交汇处东行200米;
开盘时间:预计2017年4月,并有售楼地址、价格信息、交通信息、规划信息等内容。
其中,价格信息显示2017年10月23日和2017年4月2日的价格均为3900元/m2;
规划信息显示占地面积:54700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00平方米,楼栋总数为8栋,楼盘简介提及“2017大同最受期待高品质大盘——悦城??金茂园”。
查看“楼盘相册”栏目,照片显示在售楼处的大堂、工地围挡、交通图上均有“悦城金茂园”的标识(见图5),其中,左侧竖向排列的“悦城”字号较小,而右侧竖向或横向排列的“金茂园”字号较大、更加醒目。
此外,其中一张照片显示工地围挡有“投资商/浩达地产”的字样。
访问安居客网,在页面上方的城市选择“大同”,在“买房”模块选择“新房”,在搜索栏中输入“金茂园”进入涉案地产项目的宣传介绍页面,“楼盘首页”显示“楼盘名称:悦城??金茂园(售罄),开发商:大同市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余信息与搜狐焦点网相关内容基本一致。
访问0352房网,在搜索栏中输入“金茂园”,选择第一条搜索结果“悦城金茂园(售完)”进入涉案地产项目的宣传介绍页面。
“楼盘详情”显示许可证号:(2017)晋房预售同字第11号,开盘日期:2017年4月,交房时间:2018年8月,建筑面积:224628m2,占地面积:54687m2,开发商:大同市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户数:1440。
2017年4月1日价格3980元/平方米,2017年7月17日价格4100元/平方米”。
照片显示,售楼处房顶、工地入口有“悦城金茂园”标识(见图5),此外,其中一张照片工地围挡上显示“建设单位:龙门安民…”。
网站底部免责声明显示“本页面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多信息的无偿服务;
不声明或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站内所有内容亦不表明本网站之观点或意见,仅供参考和借鉴……”。
访问乐居网,在页面上方的城市选择“大同站”,在搜索栏中输入“金茂园”,选择第一条搜索结果“悦城金茂园(已售完)”进入涉案地产项目的宣传介绍页面,相关内容与前述网站基本一致。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191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41915号公证书)载明:在百度网搜索栏输入“大同0352”进行搜索,进入0352房网,搜索“金茂园”,选择第一条搜索结果“悦城金茂园(售完)”进入涉案地产项目的宣传介绍页面,显示开发商“大同市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照片显示涉案地产项目工地建筑上有“浩达”字样,工地入口有“浩达悦城金茂园”字样。
其余内容与第27842号公证书基本一致。
点击上述网页中的开发商“大同市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浩达公司的介绍页面,显示浩达公司开发的楼盘除了涉案地产项目外,还包括悦城??御河十号、悦城??御河十号二期、悦城??文昌里、东信广场、金茂园等。
此外,乐居网、搜狐焦点网上亦显示金茂园、悦城??文昌里、悦城??御河十号等地产项目的开发商亦为浩达公司。
在大同市人民政府官网(网址为www.dt.gov.cn)查询御河十号地产项目的相关信息,显示悦城??御河10号居住项目(二期)的建设单位、预售单位为大同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查询悦城??文昌里地产项目的相关信息,显示该小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对象为大同开发区悦城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查询“东信国际建材家居广场”相关信息,显示该商业项目违法建设案当事人为大同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查询悦城帝景地产项目相关信息,显示预售单位为大同开发区悦城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天下网站新闻报道显示,涉案地产项目由浩达集团开发,认筹价格为3580/m2~4180/m2。
该网站“2017大同美房团杨帆首航盛惠来袭”新闻报道显示,涉案地产项目是浩达公司新开的楼盘项目。
据此,金茂公司主张浩达公司、龙门公司在其共同开发的涉案地产项目名称(悦城??金茂园)中使用“金茂”文字,在涉案地产项目售楼处大堂、房顶、工地围挡、入口、交通图中突出使用的“悦城金茂园”标识中含有“金茂”文字,并通过搜狐焦点网、安居客网、0352房网、乐居网对涉案地产项目及涉案行为进行宣传、报道,上述行为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侵害了金茂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搜狐公司在其搜狐焦点网上就涉案地产项目及涉案行为进行宣传,构成帮助侵权。
龙门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涉案地产项目由其开发、建设,亦认可在涉案地产项目名称、售楼处大堂、房顶、工地围挡和入口、交通图中使用了“金茂”文字。
但龙门公司表示,搜狐焦点网、安居客网、0352房网、乐居网与其无合作关系,相关的网页宣传内容亦非龙门公司上传。
龙门公司表示,涉案地产项目名称经行政审批,用于标识地理位置,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作为大宗商品,购房者较谨慎,不会对开发商信息产生混淆,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为此,龙门公司提交了大同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4月24日批复的同地办[2018]12号《关于山西龙门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小区命名的批复》文件,文件载明,大同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该小区命名为“悦城??金茂园”。
金茂公司认可该文件的真实性,但表示小区名称均是开发商提交申请后由政府部门批准使用,无法证明龙门公司使用“悦城??金茂园”具有合法性。
龙门公司另表示,涉案地产项目系其独立开发、建设,与浩达公司无关,并提交了涉案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产权证等,显示用地单位、建设单位、产权人均为龙门公司。
浩达公司对第27842号公证书、第4191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涉案地产项目与其无关,其不清楚相关网页为何显示浩达公司为开发商,亦不清楚相关照片中显示“浩达地产”“浩达”的原因,其表示相关信息均来自网站,网站亦声明不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无法证明与浩达公司相关。
为此,浩达公司提交了涉案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金茂公司则认为,龙门公司的部分股东亦是浩达公司的股东,两个公司为关联公司,涉案地产项目工地建筑上标注了“浩达”,且第41915号公证书亦显示,有多个实际开发商为浩达公司关联公司的地产项目均以浩达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故涉案地产项目由龙门公司、浩达公司共同开发、建设。
搜狐公司对第27842号公证书、第4191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确认搜狐焦点网上关于涉案地产项目的信息系由其从网络中抓取获得,与龙门公司、浩达公司均无合作关系。
四、关于合理开支及其他金茂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1226元、律师费8万元,并提交了1226元公证费发票、8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龙门公司认为上述费用是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庭审中,金茂公司确认搜狐公司已停止被诉行为,但表示龙门公司、浩达公司的涉案行为仍未停止。
龙门公司认可其仍在使用“悦城??金茂园”的名称,并表示因涉案房地产项目交房后,已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其无法变更涉案地产项目名称。
龙门公司亦表示,由于相关宣传并非其发布,其亦与网站之间无合作关系,故网页宣传其无法删除。
上述事实,有金茂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商标维权权利确认函、《关于认定“金茂”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金茂企业简介、关联企业名录、项目名录、荣誉证书、公证书、照片、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
浩达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龙门公司提交的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产权证等予以证明。
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茂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对第1499793号注册商标、第1507872号注册商标、第4886500号注册商标、第4886519号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对本案所涉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龙门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结合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龙门公司实施的行为包括:在涉案地产项目名称(悦城??金茂园)中使用“金茂”文字,在涉案地产项目售楼处大堂、房顶、工地围挡、入口、交通图中使用含有“金茂”文字的“悦城金茂园”标识。
至于金茂公司还主张龙门公司通过搜狐焦点网、安居客网、0352房网、乐居网对涉案地产项目及涉案行为进行宣传、报道,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前述网站中的宣传行为系龙门公司实施,故对金茂公司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1.龙门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龙门公司的前述使用“金茂”字样的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将之用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和对外宣传、销售等商业活动中,足以起到识别涉案地产项目来源,即龙门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构成商标性使用。
龙门公司虽主张涉案地产项目名称“悦城??金茂园”是作为地理位置名称的使用,但现有证据并未体现涉案地产项目的位置或周边建筑物等与“金茂”相关,而将“悦城??金茂园”作为涉案地产项目名称显然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使公众能够区分提供该地产项目相关服务的企业。
对龙门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龙门公司系将“金茂”字样用于涉案地产项目名称、售楼处大堂、房顶、工地围挡、入口、交通图,既包括在商品房建造、建筑信息方面的使用,也包括在商品房销售方面的使用,与金茂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第1507872号、第1499793号、第4886500号、第488651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比,在服务对象、内容、销售方式和渠道均存在相同性,故属于同一种服务。
3.关于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规定,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
因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并不仅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应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即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本案中,涉案商标经金茂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发、销售、运营“金茂”商业、酒店及住宅项目,通过相应媒体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金茂”文字系涉案商标中最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部分。
本案中,龙门公司在涉案地产项目名称使用“悦城??金茂园”,与金茂公司第1507872号、1499793号“金茂JINMAO”相比,虽该地产项目名称中增加了“悦城”“园”,但二者主体和具有显著识别功能的部分均为“金茂”文字,同时,该地产项目名称亦完整包含了第4886500号、4886519号“金茂”手写体商标,故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龙门公司在售楼处大堂、房顶、工地围挡、入口、交通图中使用的标识为“悦城金茂园”(见图5),其中,右侧竖向或横向排列的“金茂园”字号较大、更加醒目,且字体与其他文字明显不同,与金茂公司第4886500号、4886519号、第1507872号、1499793号商标相比,差别在于字体略有变化、增加了“园”及“悦城”字样,但标识的主体以及具有显著识别功能的部分仍为“金茂”文字,故与金茂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均构成近似。
4.关于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混淆既指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也包括相关公众虽能认识到两者所标示的商品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但是误认为使用两者的市场主体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存在关联。
虽本案所涉服务对象为购买商品房的公众,但鉴于龙门公司使用的标识与金茂公司的涉案商标相比仅存在较小差异,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这些差异不足以对区分和识别涉案商品来源起到主要作用。
考虑到涉案“金茂”商标在房地产领域及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渠道便捷、内容丰富,相关公众亦可知晓金茂公司在此领域的知名度,同时,包括金茂公司在内的房地产商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发系列房地产项目亦属常见,因此即便是针对房地产这种大宗商品而言,相关公众仍有较大可能性对涉案地产项目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诉涉案地产项目与金茂公司之间具有商标许可使用或关联关系等特定联系,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龙门公司所称商品房作为大宗商品,购房者在购房时较谨慎,不会产生混淆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龙门公司所述涉案地产项目名称经过行政审批,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本院认为,该项目获得行政机关审批许可,并不影响权利人有权就该项目涉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同理,龙门公司的涉案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亦不会因该名称获行政审批而免责。
故对龙门公司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定,龙门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地产项目名称、售楼处大堂、房顶、工地围挡、入口、交通图中使用“金茂”字样,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金茂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侵害了金茂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浩达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金茂公司主张浩达公司与龙门公司共同开发、建设涉案地产项目,理由为相关网站显示涉案地产项目的开发商为浩达公司,且部分照片中有“浩达地产”或“浩达”字样,且浩达公司的关联企业开发的地产项目均以浩达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龙门公司在本案中明确表示涉案地产项目系其独立开发、建设;
其次,龙门公司提交的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并未显示与浩达公司之间的关系;
再次,搜狐公司明确表示其搜狐焦点网上涉案地产项目的信息均从网络抓取,结合第27842号公证书中亦有网站声明其不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可知此类网站中相关地产信息并非完全准确可靠;
最后,本案证据显示,与涉案地产项目同处大同的“悦城??文昌里”“悦城帝景”等地产项目的开发者或预售单位为大同开发区悦城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企业名称中亦有“浩达”字号,故仅凭“浩达地产”或“浩达”字样尚不足以证明系指代浩达公司。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地产项目与浩达公司有关,对于金茂公司对浩达公司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搜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鉴于搜狐焦点网上涉案内容均为对涉案地产项目的情况介绍,其性质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搜狐公司与龙门公司就涉案地产项目的宣传推广具有合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搜狐公司在明知或应知龙门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传播。
又鉴于搜狐公司已删除了其网站中金茂公司所主张侵权的内容,故本院对金茂公司要求搜狐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龙门公司的法律责任龙门公司应对其涉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茂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龙门公司应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关于金茂公司要求龙门公司在安居客网、0352房网、乐居网停止宣传的主张,如前所述,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他案外人网站中的宣传行为是龙门公司单独实施或与案外人共同实施,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本案证据显示,多家房地产网站上关于涉案地产项目的介绍信息足以证明龙门公司的侵权行为在当地市场和相关公众中造成了一定影响,故龙门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消除影响的方式和范围应与本案侵权行为的方式及影响范围相符。
根据其侵权情节,本院确定龙门公司在搜狐焦点网大同站频道刊登声明已足够消除其侵权行为对金茂公司造成的影响。
金茂公司要求龙门公司在多家网站首页刊登声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金茂公司要求龙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鉴于金茂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龙门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根据现有证据,综合考虑如下事实,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商标在我国房地产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价值。
2.龙门公司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时理应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具有充分了解,而其在此情况下仍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明显。
3.龙门公司实施涉案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龙门公司始终未停止涉案行为,且证据显示涉案地产项目已经售罄。
金茂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金茂公司就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诉讼合理开支,龙门公司应当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山西龙门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1499793号、第1507872号、第4886500号、第4886519号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山西龙门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搜狐焦点-大同站”(datong.focus.cn)主页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侵权行为为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山西龙门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山西龙门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81226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49.81元(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449.81元(已交纳),由被告山西龙门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